总结的选材不能求全贪多、主次不分,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总结的目的,把那些既能显示本单位、本地区特点,又有一定普遍性的材料作为重点选用,写得详细、具体。总结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总结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
〔 年〕司法审批第 号
申请人:
姓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审查机关:上海市(区/县)司法局 承办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审核机关:上海市司法局 承办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 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2008年7月18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本市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执业律师; 2.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执业证正本及复印件;4.关于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说明。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名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审查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审查意见,行政审批审核机关将及时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不愿意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的材料。在约定期限内未提交需要提交的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三)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五)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七)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年 月(一式两份)
行政审批审查机关:(盖章)年 月 日
日
三. 自己必须理出案情时间表,以对整个案件有全面了解
六、所有证据材料的原件都由当事人自己保管,律师只留下复印件,以免遗失原件导致案件发生举证不能时,承担重大过错责任。---这是我们一直很小心的。
七、不要为了一点小钱,轻易去做律师见证!宁可让当事人自己做公证,这里面含很大风险。
八、刑事方面,会见时最好2人同去,不要传递给嫌疑人任何物品(包括烟),有时候一点点的同情心会害死你。
九,每次和当事人得谈话,都要有笔录,并让当事人签字后按手印。这个也很重要。有时候,当事人会反悔并可能诬告你。
十、不要轻易对当事人或其家属作出某种承诺!
十一、在解答咨询的时候,说的千万不要太具体。只把部分实体问题解释给当事人听,不要谈程序问题。不要把有关案件的文件或资料或有关法律条款给当事人复印或带走,有的人在拿到依据后往往不会再回头。
十二:不要完全相信当事人的话,要看证据.十三:交法院的资料及与当事人进行联络的信函应有备份,建立完整档案十四 与你的当事人接触时要始终保持大律师的气势。
十五 注意自身形象,即使身无分文,也要气宇轩昂。
十六:当事人,当时是人!!!对当事人交办的事要有责任感,并随时作好与当事人翻脸的准备!
十七、授权委托书最好叫当事人多签一份,以备开庭冲突时更换代理人。
十八、如果有可能,开庭时最好通知当事人听庭;如果当事人没空,也最好让其派员听庭,以便让其感受律师为其案子所做的努力及所表达的观点。
二十、在刑事辩护中尽量多使用公诉机关的证据材料,自己不要轻易调查取证,一来很难取得有用的证据,二来也致公诉人怀疑你作伪证。还有在辩护词中对采用的公诉方的证据材料的出处要标明清楚,以免辩论时找不出证据出处而导致被动。
《实习鉴定书》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律师执业
人员实习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实习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___
(此表除第6页可以手填外,其他页请用计算机填写,请勿手填)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出生年月 性别 学历 党派
身份证编号
实习律
所名称 手机号码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时间 年 月 法律职业资格
(律师资格)号码
实习起始时间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实习证书编号
实习人员简历
(从大学起)
指导律师姓名 执业
时间 从 年 月至今 手机号码
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案件案由
(注明当事双方及案件性质)案 号
(法院结案号)指导律师点评
填写说明: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规定,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案件不得少于3件,律师执业能力鉴定。
参加接待当事人活动情况说明
指导律师点评
填写说明: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规定,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接待当事人的活动记录不得少于10次。
案卷整理及归档的实际操作说明
指导律师点评
填写说明: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规定,在指导律
师指导下必须进行案卷整理及归档的实际操作并进行记录。
参与诉讼、非诉讼或仲裁活动说明
指导律师点评
填写说明: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规定,在指导律
师指导下必须参与诉讼、非诉讼或仲裁活动并进行记录。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个人总结(不少于500字)
实习人员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指导律师综合意见:
指导律师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实
习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年
品行综合鉴定:
执业能力综合鉴定:
主任本人签字:
律师事务所(印章)
年 月 日,鉴定材料《律师执业能力鉴定》。
山西省司法厅将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品行鉴定制度。政治表现、个人品行将成为山西律师获准执业的先决条件。今后,山西全省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对拟接收执业人员的品行考察制度,注意收集公安、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的信息资料,做出品行鉴定,从源头上确保进入律师队伍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山西司法厅严格律师职业准入门槛,将政治表现和个人品行作为律师获准执业的先决条件,出发点是好的。但由于律师职业的特殊性,未必能够起到很好的效果。
在当下的语境中,政治表现的内涵已与过去有很大差异,各方在具体的认识上有时并不统一。现实中,政治表现往往被利害化一味地将服从、维护领导个人权威和利益等不正常现象与政治表现等同起来。这实际上是对政治表现的严重曲解。律师是特殊行业,他们以法律为职业,法律是其赖以谋生的唯一合法工具。如果律师以服从领导为先决条件,当领导意志和法律冲突,譬如当一些官员以曲解的政治表现为借口逼迫律师维护其私利而无视法律时,律师应该何去何从?如果以此为律师执业的先决条件,不仅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而且会造成律师队伍的严重奴化。
律师是一份依法执业的工作,《律师法》规定,律师职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所以,忠于事实和法律的律师就是一名好律师,这也是其最好的政治表现。从更广的角度看,政治和法律并不冲突,它们是一致的。一个法治国家,尊重和遵守法律的行为,就等同于政治表现良好。因此,在对律师的职业准入考核中,除业务能力外,考查其是否忠于法律,是否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就已足够。再外加一个政治表现,不仅多余,而且有被人曲解滥用的风险。
此外,《律师法》明确规定了申请律师执业的四个要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这里面没有提及政治表现作为先决条件。但法律明确要求品行良好。所以,山西建立律师执业人员品行鉴定制度和考察制度是有法律依据的。不过,个人品行很难量化,《律师法》虽做了原则要求,但在广义上要精确落实是不可能的事。因为品行是一种主观判断。因此要将品行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先决刚性条件,就必须对其做狭义的客观理解。在《律师法》中有这样的规定,比如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被开除公职的申请人不颁发律师执业证;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可以注销其执业证书。这些规定实际上包含了品行不端的推论。从立法本意来讲,《律师法》中的品行是否良好的依据是申请人有没有违法违规犯罪记录,而不是周围人或单位的主观评价。
可见,无论是政治表现,还是个人品行的考察,在律师的执业条件中,均可以由法律规定所替代,而且法律规定的内涵更精确,操作更便利,所以实在没有必要再增加一些“先决条件”。
本人在执业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的服从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在诉讼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在办案过程中从未做过以不正当手段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不伪造证据或怂恿、诱导、威胁委托人、证人提供虚假证据,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违反规定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与同行之间,本人能够积极团结、互相帮助,不做诋毁同行声誉的事。
总之在执业纪律方面,本人能够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为自己遵章守纪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养成了良好的习惯。
本人做到了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规定完成委托事项,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对委托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能够如实告知委托人,从不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或虚假的承诺。对委托人支付的费用能够做到合理开支。对委托人提供的保密信息能够严格保密,不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人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多起,同时积极参加法制宣传、提供法律帮助等公益活动,在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方面表现突出。本人积极地为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和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并为其主持婚姻家庭、劳动就业、民事侵权等方面的调解等工作。
本人严格遵守律师协会章程,认真执行律师协会决议;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虚心认真地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自觉地维护律师职业荣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本人一直严格遵守着本所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兢兢业业,没有一起违规案例。
一年来,在司法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下,自已严格遵守《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目的,不断加强法律业务学习,努力提高执业道德水准,依法认真办理各项诉讼、非诉讼业务,取得了较好成绩。
一是不断加强法律业务学习。自己充分利用业余时间,根据自身实际和业务需要,有针对性地学习民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掌握法律变动,确保自身法律知识能够适应业务需要,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自己还利用业余时间报考了税务师,有四门课程考试通过,一门不及格,准备明年接着报考,争取考试通过。
二是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水准。在不断加强法律业务学习的同时,自已在执业过程中,能够积极服从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尽心尽职地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对委托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能够如实告知委托人,从不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或虚假的承诺。对委托人支付的费用能够做到合理开支。对委托人提供的保密信息能够严格保密,不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依法认真办理各项诉讼和非诉讼业务。在各项诉讼业务活动中,自己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办案程序,从未做过以不正当手段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在非诉讼业务中,自己坚持尽职尽责,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与同行之间,本人能够积极团结、互相帮助,不做诋毁同行声誉的事。
四是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增强法律援助社会效果。按照司法局安排,按时到河津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办理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手续。
2、身份证复印件(持外地身份证的,还需提交暂住证复印件);
3、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4、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
7、律师事务所的聘用合同原件(按要求填写聘用合同号以及社保条款);
8、上岗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9、申请人为中共党员的,提供党组织关系已接转的证明材料原件;
11、二寸近期蓝底证件照1张。
xx年x月x日,从深圳市律师协会取回了我的小蓝本——《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至今已经过去了1年时间,实习期已完美落下帷幕。实习期间,我的指导老师欧阳莉娜律师因个人发展战略选择,从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转到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我亦于xx年的2月跟随其一起转至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继续实习律师工作与生活。
俗话说“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这一年的实习期是学习、积累经验的最好时机。实习期间,在欧阳莉娜律师的指导下,我自己的实务经验从零开始慢慢累积,将以前学到的理论知识更好地在实践中得到检验、深化。现在此,本人对一年实习律师的工作与生活上作一回顾:
实习的前期阶段,在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在欧阳莉娜律师的指导下以及团队中关军章律师、欧阳劲松律师以及陈孟彬律师的帮助下,我自己的实务经验从零开始慢慢累积,将以前学到的理论知识更好地在实践中得到检验、深化。
实习后期的五个月,十分幸运地转至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继续在欧阳莉娜律师的指导下,积极参加律所组织的各类型学习培训、模拟法庭以及文体活动,与律所大咖思想碰撞,争取每一次的学习机会,培养自己独立的执业能力。
在此,我感恩所有帮助我的各位律师前辈,向为我在实习阶段提供过帮助和指导的工作人员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以前父亲常教育我“先做人,后做事”,我认为父亲说的这句话同样适用于律师职业生涯的开始。作为律师界中“初学者”的我们,首先最需要的是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在我的理念中:律师,应是受正确价值与良好道德观念所支配的文化人;应当具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价值观;应当以法为业,以律为师;应当为人诚信,表里如一,不简单以赚钱、名气衡量律师的成功与否;应当积极地共同维护法律共同体,恪守法律尊严。以上几点并不是喊口号,在我看来,若您将以律师作为自己终生职业,树立正确的职业观是您律师生涯开始的首要选择。
一年的实习律师的生活深深让我感受到,倘若要在律师职业生涯越走越远,我认为必须具备以下的道德素养:
1、勤奋、自律
在律师职业道德中被谈论最多的便是毫不松懈的勤奋。学会自律,坚持毫不松懈的勤奋,法律殿堂大门必定会为你打开。同时,律师需要处理最麻烦的事,面对最麻烦的人,只有坚毅的品质才能让法律人永远不放弃自己的追求和使命,才能在最绝望的时候寻找到希望。
2、智慧
智慧是万物对环境反应的最高发展形式,正是人类的智慧使人成为了地球的主宰。法律服务工作需要智慧,特别是在纷繁复杂的人际关系、利益关系的处理上,更是如此。法律服务工作主要是和不同层次的人打交道,打交道的内容主要是涉及到复杂的利益关系。如何平衡和处理各种复杂人际关系和利益关系,不仅需要专业知识,还需要高超的智慧。
3、保持学习专业法律知识的激情
律师的专业就是通过我们的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客户规避风险,因此专业能力是律师安生立命的条件,是实现律师人生价值的前提,也是律师为委托人提供优良服务的要求。在法律日益更新的今天,律师必须保持学习专业法律知识的激情,吃透每一环节的法律问题,才能更好地维护客户的权益。
4、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相互尊重
实习人员参加省律协集中培训合格并通过面试考核,实习期满后申请实习考核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习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
(三)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四)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包括不少于10件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记录、心得体会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承办案件律师不是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承办律师和指导律师均应签名),并附不少于2000字的报告书,以及案件卷宗。其中诉讼案件不少于5件。
(五)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六)实习日志;
(七)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不需提交)。
前款所列材料均要求原件,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和指导律师签名,将作为该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考核材料,提交实习考核委员会进行审核评定。
公职律师提交“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为不少于5件法律事务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听证、起草审查规范性文件、为本单位重大决策或重大事务提供法律意见、代理本单位参加诉讼活动等。在有权办理诉讼案件的单位实习的公职律师,还需提供不少于2件诉讼活动记录,包括委托合同、代理(辩护)词、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本人从事律师职业的时间并算长,但内心的感受颇多,很想把自己内心的不成熟感受表达出来,一则希望能够与和我一样的年轻律师共勉,二则希冀能够得到资深同行和前辈的不吝赐教。
一、做律师你应不断实践
我认为律师职业是一个实践操作性很强的职业,它本身对理论和实践结合度的要求非常之高,作为一名律师,如果没有法律实践,无论其理论水平有多高都无法得以发挥,同时依托法学理论形成的法律规定与现实的法律实践也是存在很大差异的,这些差异只有通过实践才能够充分感受到。我在学习法律的时候,在理论学习方面下了很大的功夫,特别是对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法学理论和规定进行了比较深入细致的学习和探讨,但开始从事律师工作以后发现,自己所学的还远远不够,最大的感受是法律规定与实践中的差别太大。举个简单的例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但在实践中,能够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几乎没有,如果不经过实践检验了解司法机关在执行律师会见方面的实际操作与法律规定的不同,往往会在什么时间能够见到犯罪嫌疑人的问题上判断错误,从而在委托人面前形成被动。因此,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应该充分认识到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存在的差距,在法学理论学习和法律规定掌握过程中,多打几个问号,多想想理论与实践、规定与现实之间存在的差距,切不可想当然的认为人人都会按照法律规定执行。通过实践获得的现实技能与经验可能有违法律规定,有悖法学理论,但往往对律师最大程度为当事人提供高效服务是最有利的。
二、做律师你应不断学习
按理说,一个人想在某个行业立足和发展都需要学习,因此,对于律师职业而言,要求从业者不断学习似乎没有什么特殊性,但我个人认为,做律师需要不断学习,和其他行业还是有所不同的,最直接的感受是,有些行业不学习,靠吃老本也能够生存,但做律师如果不学习,肯定是死路一条。改革开放三十年是社会经济突飞猛进的三十年,同时也是我们国家法治建设不断取得成就的三十年,虽然我国的法治进程还没有某些法律人士所期待的那样理想,但三十年来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国家现在每个月都由数以百计的新规定出台,其中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及规范性文件、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国务院各部门及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制定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等,在这些新出台的法律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国务院各部门及地方各级人大、政府指定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占据重要地位,这些看似位阶较低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应用最广,规定最细。而这些不断出台的新规定都需要律师去学习和了解,并根据自己的专业方向有针对性的重点掌握。律师如果不掌握这些细致的法律规定,则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直接影响服务质量,最终的结果是没有当事人愿意聘请你提供法律服务,你在律师行业将无法立足。
三、做律师你应不断开拓
律师行业归根结底还是属于服务行业,只不过是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同于一般的服务行业而已,因此,律师也需要象其他行业那样去进行业务的经营与开拓,初入此行的年轻律师都有着同样的困惑,那就是案源的问题,没有案件,你水平再高也无济于事。那么如何开拓案源就成为每一位年轻律师乃至资深律师都必须考虑的问题。在开拓案源方面,我个人的感受是从小事着眼,从细微处入手,用心做好每一件事,逐步积累,耐住寂寞,厚积而薄发。每个律师在从事律师职业时,都是从实习律师做起,这个阶段一般情况下都是协助执业律师或主办律师做一些辅助性工作,实习律师在做辅助性工作时往往忽略自身业务资源的积累,认为客户是执业律师的,自己仅仅是辅助,因此在做事的方式上、态度上、与客户的沟通协调上都有所懈怠或缺乏主动性。我个人认为这样的做法是非常错误的,作为年轻律师,我们应该抓住每一个能够锻炼和提高自己的机会,抓住没有个展示个人能力和魅力的机会,在协助执业律师工作时,应该全身心投入,把执业律师的业务完全当成自己的业务去做,把执业律师的客户完全当成自己的客户,只要你努力付出,全心投入,你就会得到回报,得到客户的认可,可能下一次你协助提供服务的客户就会因为认可你而成为你的客户。这样通过工作机会进行的积累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而在这个积累的过程中,需要年轻律师能够耐得住寂寞,受得了清贫。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不断的积累,就会使你个人的业务资源有所发展,同时结合你个人的业务发展方向,你自身的客户络就能够逐步形成。
四、做律师你应不断坚持
我个人认为,做律师还需要一种坚持不懈的精神,一种持之以恒的精神。这不仅仅指在执业初期需要耐得住寂寞,耐得住清贫,还指对待工作的态度上,对待客户的态度上,对待业务学习的态度上,对待专业方向选择的态度上。在当今的现实社会,不可否认的是,踏踏实实做事的人少了,投机取巧的人多了,刚直公正的人少了,趋炎附势的人多了,卓而不群的人少了,哗众取宠的人多了,追求公平的人少了,欺世盗名的人多了。这些因素都或多或少的影响到律师行业,不在少数的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往往受到社会现实的影响,变得浮躁,变得变得目光短浅,变得过分追名逐利,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将法律完全作为赚钱的工具,为了经济利益放弃做人的原则,做事的原则,直接的结果是损害客户的利益。因此,做律师就应对自己提出较高的要求,在对人对事方面少受社会风气影响,坚持自己的行为做事风格,长期行为做事风格的坚持就会成为你业务发展的一面招牌。在专业方向的选择上,律师也不应该得陇望蜀、朝秦暮楚,应在某一领域细心深入的持续钻研,相信天道酬勤,只要坚持不懈的努力钻研,就会在某一领域有所建树。
第一章: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律师制度并非是与国家和法同时产生的,而是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大约公元前奴隶制的罗马共和国时期,才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的锥型,被认为是现代律师制度的起源。
古代中国讼师只是律师制度的萌芽,远远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现代律师制度。这主要源于中国封建社会在政治上是新高度政治集权统治,经济上实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司法活动采用的是纠问式的诉讼模式,被告人是诉讼的客体,属于被纠问、被拷打的对象;当事人没有基本权利可言,更何况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诉讼的权利。由于缺乏律师制度存在的基础,尽管古代中国存在一些类似现代代理和辩护的社会现象,但是始终没有产生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直到清朝末年,才从西方引入律师制度。
第二章:律师的性质和任务
律师的性质是指律师职业的本质特点,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律师职业区别于其他职业的本质属性;二是指律师职业区别于检察官、法官等其他职业的本质属性。
律师的任务也可称为律师的职能、功能、职责,指的是律师的作用如何,律师的任务反映了律师的性质。其任务有两项: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律师是指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律师的业务主要有: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非诉讼事物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物的其他文书。
律师职业原则: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职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执业受法律保护。
自由职业者的定性可以引伸出律师区别于其他法律职业者的若干具体性:
1、业务性;
2、服务性与有偿性;
3、独立性与自主性;
4、自治性。
目前困扰我国律师业发展的难题与困境,概括起来有两个:一是律师依法独立执业的权利保障不足,这一问题及表现在律师管理体制中存在着浓厚的行政色彩,也可以表现为律师执业环境的恶劣、执业权利不足且经常遭到无理限制;二是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滞后,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十分严重,特别是律师与司法人员拉关系现象十分普遍,办关系案、金钱案现象呈上升趋势,严重损害了律师业的社会公信力,阻碍了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
律师资格是指从事律师职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成为执业律师,既能够以律师名义执业,必须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执业的法定证件。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
1、具有律师资格;
2、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3、品行良好。律师执业的限制:
1、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3、曾经担任过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执行诉讼代理与辩护业务。
我国实行统一司法考试的意义:在于保证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素质,加强法律职业人员管理,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障法律职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项基础制度。
第四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律师在执行职务时所具有的一定权限,主要包括律师依法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律师依法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律师权益受到侵犯时请求救济的可能性。一般认为律师的权利分为两类:人身权和工作权(调查取证权、问卷权、刑事辩护中的会见权与通信权、出席法庭和参与诉讼的权利、享有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权利、拒绝辩护代理的权利)。
所谓完整性,是指律师权利的规定应当涵盖律师执业活动中的各项权能,并细化权利的实现途径与保障机制;所谓合理性就是律师权利在专门律师法与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律师执业的法律中应当协调设置,以达到最优效果,权利之间既无矛盾,又不重叠。
一般执业权是指律师独立自主而不受干涉的享有依法执业的权利。完整合理的律师权利体系包括:一般执业权、拒证权与拒绝扣押与搜查权、职业豁免权、取得合理报酬权。具体职业权的完善:
1、调查取证权;
2、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自由交流权;
3、证据知悉权;
4、在场权;
5、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的权利。
律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法规与律师执业规范、律师执业道德的要求,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作出或者不应当作出的一定行为的限制或者禁止性规定。律师对当事人的义务:
1、忠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2、不得为利益冲突双方提供法律服务,避免利益冲突的义务;
3、保密义务;
4、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委托的义务与尊重当事人解除委托的权利;
5、合理收费义务。律师对司法机关的义务:
1、律师的真实义务;
2、维护司法公正与司法秩序的公正;
3、职业禁止的义务;
4、提供法律援助义务。
律师的义务分为四个层次:律师对当事人的义务,律师对司法机关的义务,律师对同行的义务,律师的隶属义务。
第五章: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活动的工作机构。其形式有:
3、合伙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1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的资产;
3、有三名因以上律师。律师事务所终止的事由包括:
2、律师事务所解散。
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主要有:
1、同意接受当事人委托的权利;
2、按国家规定统一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权利。其义务主要有:
1、按时交纳管理费、会费等各种费用和参加年检的义务;
2、依法纳税义务;
3、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义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循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准则。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由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管理制度两部分组成。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包括业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以及财务管理制度;外部管理制度主要是司法机关行政管理制度。目前内部管理制度大致包括:统一收费、收案制度、案件讨论制度、请示汇报制度、工作总结制度以及归档制度。收案制度是指任何案件,都必须经过律师事务所统一接收,不要允许律师以个人名义收案。案件讨论制度是指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对律师个人提交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共同研究、集思广益,帮助承办律师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六章:律师的管理
律师的管理是指有关机构和组织依据有关律师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律师行业自治规范,对律师的职业资格、执业行为、违规行为的惩戒等执业事物进行规范,以确保律师执业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契合行业规范,而律师管理的体制指的就是有关律师管理方面的各项权限划分的制度与具体管理规则总称。
律师管理的主要内大致包括:
1、律师惩戒;
2、律师资格授予;
3、律师管理规范制定;
4、律师事务所设立与审核;
5、律师执业争议的调解、处理;
6、法律援助事务、收费事务等其他相关律师执业事务管理。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其职责包括:依法保障律师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组织律师业务培训;进行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的纠纷;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目前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不足主要是行政管理过多。纠正管理权力过度行政化的弊端主要是通过权力移交与参与管理程序两种方法。所谓权力移交是指目前司法行政机关所享有的部分律师管理权应当逐步移交给行业管理水平逐步提高的律师行业协会行使;所谓参与管理程序是指律师协会全面参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各项管理职能中,发挥律师自治管理的补充作用。
律师协会的宗旨:团结和教育会员总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会员法律素质和职业技能;加强行业自律;促律师进实业的健康发展,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概括起来我国律师协会的宗旨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自我管理以实现律师维护公正、追求法治的脚色要求;二是谋求律师职业自身福利与利益,实现律师业健康、良性发展。
第七章:律师收费制度
律师作为社会自由职业者在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收取合理的报酬。其收费的内容主要包括:酬金和其他支出、费用;收费的方式有:计件收费制、计时收费制、按标的比例收费制、协商收费制、胜诉收费制;律师费的支付方式一般分为预付部分或全部费用、法律事务中分期支付与事后支付三种方式。
价格监督机构对于律师事务所下列违法收费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1、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2、扩大收费范围的;
3、自立明目乱收费的;
4、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5、不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的;
6、违反本办法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
完善我国律师收费制度有以下几方面:
1、增加收费方式,充分运用协商收费方式,赋予律师与当事人更多的自主权;
2、对于收费标准,国家应当减少过多干预,但应设立最高与最低收费标准;
3、完善相关争议解决程序。
第八章: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对于因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接受法服务的当事人,免收或者减缓法律服务费用,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从本质上看是一种国家责任与社会责任的体现,其中以国家责任为主,社会责任为辅。确保社会的安宁与稳定,建立一个法治社会是当代世界各国的普遍追求。
法律援助的功用与积极意义:
2、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国依法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3、法律援助制度是实现宪法上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规定的必然要求。
民事、行政案件法律援助的范围:
1、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于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第一种,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而没有聘请律师的;第二种,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第三种,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分别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从事有偿法律的;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法律后果可能是:警告、责令整改、停业整顿;律师的法律责任是:警告、责令改正、停业处罚。
从立法和国家政策两方面完善我法律援助事业。其不足主要体现在:
1、经费不足、法律援助人力资源不足、法律援助供需关系矛盾突出;
2、法律援助范围设置缺乏一定的合理性;
3、法律援助规范体系的完善。
第九章: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概述 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是指由一定机构制定的,作为律师从业人员和律师执业机构所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其特点:
1、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具有很强的规范性;
2、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包括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两个部分;
3、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具有现实的约束性。
加强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建设和教育的意义:首先,制定和规范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符合律师执业特征;其次,制定规范化的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有利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再次,制定规范化的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作的要求;最后,制定规范化的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有利于律师队伍建设。
第十章: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 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包括:
一、律师必须忠于宪法、法律;
三、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
四、律师必须保守职业秘密;
五、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职业水平;
六、律师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七、律师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八、律师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一章: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师执业前提包括三个方面:
一、具备职业法律知识和技能,依法取得执业证;
二、处于律师事务所有效管理中;
三、没有受到停止执业的处罚。律师不得为牟取代理或辩护业务面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接受委托后也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承诺,律师在接受刑事辩护委托后,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笔哪壶意见;刑事辩护证据不足以否认有罪指控,不得承诺经过辩护必然获得无罪的结果。
律师在确定代理范围与权限进行划分的时候,要遵守以下原则:
1、服务手段的选择;
2、律师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
3、转委托;
4、律师独立。律师可以拒绝辩护、代理的情况有:
1、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
2、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或不合理的目标的;
3、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
6、其他合法缘由。
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涉及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涉及人民法院等有关机构的效率。因此,这种关系的终止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1、劝诫义务;
2、通知义务;
3、采取其他合理保护措施的义务;
4、不得扣押当事人诉讼材料的义务。
律师保守委托人秘密义务,是指律师在处理委托人秘密事项时,所应当遵守的义务。其特点:保密义务的广泛性、保密主体的广泛性、保密时间的后续性;律师保守委托人秘密义务的例外:
1、防止未来伤害的例外;
2、自我保护的例外;
3、授权披露的列外。
律师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因本所执业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或双方自愿协商,向当事人收取一定数量财物。这些费用包括:
1、司法、行政、仲裁、鉴定、公正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合理的通讯费、复印费、翻译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3、经委托人同意的专家论证费;
4、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所维胜诉收费,就是将诉讼结果或者其他法律服务的结果的实现作为律师收取律师费条件的收费方式。利益冲突是指律师对委托人的代理将因律师自身的利益,律师对其他现行委托人,前委托人的职责或者其他职责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风险状态。其基础主要有: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职责要求,律师忠于委托人的职责要求。
委托人利益冲突,是指律师现行委托人之间存在着冲突以及律师的现行委托人与前委托人以及其他职业关系中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的冲突。连续性利益冲突,是指律师对委托人代理可能受到对前委托人的职责或职务职责的影响利益冲突。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法律服务市场及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禁止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律师广告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与获得委托,让公众知悉、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而发布的信息及其行为过程。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了推广律师业务,违反自愿、平等、诚信原则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违反法律服务市场及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采用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损害其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行为。
第十二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职业责任 律师职业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总,因为违反有关律师的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规范所应承担的责任。律师职业责任制度的建立对于督促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族大限度的维护当时是人合法权益,增强律师执业自律意识、风险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律师刑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而应当承担的刑事处罚责任。其包括:
1、律师泄露国家秘密行为;
3、提供证明明知其为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
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因违法执业或者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特征:
1、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在主观上有错误;
3、律师给当事人造成了实际损失;
4、律师主观上的过错与当事人实际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建立和完善律师赔偿制度的意义:首先,建立和完善律师赔偿制度有利于完善律师制度;其次,有利于促进律师队伍提高执业水平;再次、有利于委会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最后,符合市场经济要求。
律师行政责任,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规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律师的纪律处分,是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执业规范行为作出的行业处分。其包括: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章:律师业务概述
律师业务是指律师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以及活动的总称。刑事诉讼业务包括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和律师代理两个方面。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律师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自诉案件中的代理、公诉案件中的代理以及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民事诉讼业务是指律师接受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维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行政诉讼业务是指律师接受单位和公民个人的委托,代理他们参加行政诉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委托人授予的权限为被代理人实施行政诉讼行为的活动。
律师非诉讼业务是指律师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委托,为其诉讼以外的事物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所谓诉讼以外的法律事物有两类:一是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法律事物;二是尽管当事人对某些事项存在争议,但不是必须经过诉讼程序才可以得到解决的法律事物。其包括:法律顾问业务;法律咨询、代书;律师参加仲裁;律师参加诉讼外调解;律师办理其他非诉讼业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在一段时间内,运用法律知识和工作技巧为聘请人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法律咨询,是指律师就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出的法律问题的询问,有针对性的作出解释和说明,或者就某一问题、案件提出解决意见、建议的一种业务活动。代书及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是指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委托,根据事实和法律,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角度出发,已委托人的名义书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十四章:刑事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局限性:
1、不是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了解事实真相;
2、其心理状态不利于为自己辩护;
3、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剥夺了人身自由,缺乏辩护能力;
4、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法律知之不多,缺乏辩护能力。
律师辩护的优势:
1、律师是专门的法律工作者,不仅掌握较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而且有丰富的辩护经验;
2、律师享有比较广泛的诉讼权利;
3、律师辩护有充分的法律保障;
4、律师有严格的组织纪律,受职业道德约束;
5、律师有自己的组织,可以充分利用集体智慧,以高辩护质量。在刑事诉讼中,有控诉、辩护、审判三种诉讼职能。
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
1、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当权益的维护者;
2、律师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不受委托人的意志约束。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
1、公诉人与辩护律师处于控诉和辩护的对立关系中,既相互联系有彼此对立;
2、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辩护和控诉都应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辩护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
1、辩护律师独立于法官,二者各自行使不同的诉讼职能;
2、法官应当尊重并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重视辩护律师提出的材料和意见,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形成正确判断过程中应有的作用。
法治发达国家对辩护律师的权利规定:
1、侦查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在场权;
2、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3、查阅案卷和查看证物的权利;
4、调查取证权和证据保全申请权;
5、对不当强制措施提出异议权;
6、申请法院推迟开庭权;
7、出庭辩护权;
8、庭审言论豁免权;
9、经当事人同意,有权为当事人利益提起上诉。其义务:
1、保守职业秘密义务;
2、不办理自己曾经处理过的案件义务;
3、律师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进行有损于律师名誉和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4、律师不得以不正当方式和手段影响司法机关。
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职责有: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代理申诉、控告;
3、为逮捕的人申请取保候审。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有:
1、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
3、要求侦查机关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权利。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权利:
1、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3、调查收集证据;
4、提出辩护意见;
5、代理申诉。
律师出庭准备的主要工作:
1、审查起诉书;
2、查阅案卷、审查各种证据;
3、会见被告人;
4、调查和收集证据;
5、准备辩护词等辩护材料。开庭审判大致分为法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辩护律师参与法庭辩论的主要活动与程序是:
1、认真听取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听取被告人自行辩护;
3、发表辩护词;
4、与控方展开辩论。
第十五章:刑事代理 律师刑事代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在授权委托权限内代为参加诉讼活动。律师刑事代理的意义主要有:
1、有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有助于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3、有利于对案件的正确
处理。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开庭审理的时候,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可以对法庭上出事的证据发表意见;可以对证据和案件的情况发表意见和相互辩论;还可以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可以对一审判决、裁定中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权利:可以对法庭上出事的证据发表意见;可以对证据和案件的情况发表意见和相互辩论;还可以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可以对一审判决、裁定中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等。
第十六章:民事诉讼代理 民事诉讼代理,是指当事人由于不能或者难以亲自进行全部或者部分诉讼活动,而由代理人在一定权限内进行民事诉讼。其包括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其基本特征:
2、律师作为民事诉讼代理具有资格的特殊性;
3、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以民事诉讼的进行为前提;
4、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是代理进行一定的诉讼行为。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与代理行政诉讼的关系,都是受案件代理人委托,担任代理人,代理他们进行一定的诉讼行为;其本质区别:
1、律师代理的案件性质和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
2、代理律师在诉讼中的权限不同;
3、代理进行诉讼行为时所遵循的诉讼原则不同。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与代理刑事诉讼的关系的区别:
2、代理的内容及产生的后果不同;
3、授权进行代理行为的委托人不同。律师代理民事诉讼享有的权利:
1、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2、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3、出庭执行职务的诉讼权利;
4、解除或辞去委托关系的权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诉讼权利。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工作程序是指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工作方法、步骤。根据不同阶段律师工作具体内容,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工作程序分为接受委托、准备起诉或应诉、参加法庭审理三个方面的内容。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1、确定举证期限;
2、到法院查阅案卷材料;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4、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5、申请或参加庭审证据交换;
6、申请证据保全;
7、申请司法鉴定;
8、庭前准备过程中其他工作。
法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全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代理工作:
1、帮助行使申请回避权;
2、参与法庭调查;
3、参加法庭辩论;
4、参加法庭调解;
5、阅读庭审笔录;
6、审议宣判。
第十七章:律师代理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并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审理和判决的活动。其特点:
2、代理方法和内容的特殊性;
3、被代理人权限粗在较大差异。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意义:
3、律师代理参加行政诉讼,有利于协助人民法院正确及时的审理案件。
第十八章:律师非诉讼业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特点:
1、服务对象相对确定;
2、服务形式的综合性和广泛的服务范围;
3、独立的法律地位;
4、平等的法律关系。作为法律顾问,除遵守一般原则外,需要特别强调以下几项原则:预防为主原则、法治原则、指导为主原则、平等原则。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聘请程序:发聘、应聘、协商、签订聘请合同或协议、发聘书。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方法:专职式、定时式、会晤式、临时约请式。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依法为政府机关及其领导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的一种业务行为。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据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专门的仲裁机构,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其特征:
1、提交仲裁协议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2、仲裁机构由当事人协议选择;
3、仲裁程序和裁决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法律咨询的特征:
1、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具有特定性;
2、律师法律咨询具有广泛性;
3、律师法律咨询具有专业性;
4、律师法律咨询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5、律师法律咨询的意见和建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律师法律咨询的意义:第一,它有助于保护有关主体的合法权益;第二,它有助于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有序性和稳定性;第三,它有助于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提高公民的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法律咨询的方法与一般步骤:听、看、问、析、答。
律师代书的特点:第一,律师代书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书写的,并反映委托人意志和利益;第二,律师代数的有关法律事物文书所引起的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律师代书所反映的内容应当符合事实与法律;第四,律师代书的范围具有限定性;第五,律师代书主要表现为书写特点。律师代书的意义:第一,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有利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正确处理纠纷,解决争议;第三,律师代书能够起到增强社会整体法制意识,提高社会整体法制水平、推动整个社会法治化进程的作用。律师代书的要求:第一,遵循格式,制作规范;第二,取材准确,主旨明确;第三,内容客观具体,理由翔实充分;第四,逻辑严密,结论合理。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从行政机关或授权的组织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性法律规定的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受当事人委托,依法对自己亲身所见的法律实施或者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律师见证的意义在于:不但能够促使当事人认真严肃的对待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增强责任感,从而保障双方建立法律关系的合法性、稳定性,有利于执行,而且一旦事后发生纠纷,见证律师可以为人民法院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律师见证程序:受理、审查、见证、出具见证书。
律师代理税收法律事务,是指律师以委托人的名义代理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申报、纳税申报法律事物。律师资信调查是指律师受当事人委托,对某个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某种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资金能力和商业信誉的调查活动。
有话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