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
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内部控制的自
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
(一) 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
[2003]56)号文的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规模较小且价格公允,不存在
与(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相违背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违规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
方占用资金情况。
(二)对外担保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无逾期对外担保,没有发生与 (证监发
[2003]56)、(证监发[2005]120)号文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三、关于 2020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采用稳健的会计原则,依据充分,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公允地反映 2020 年度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的应收账款坏账,不涉
及公司关联方,没有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
四、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该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业绩和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中国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公司章程》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
公司在盈利状况和现金流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前提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
政策,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能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
制度执行,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六、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适度利用闲置自有资金
购买保本型、中低风险型、打新基金等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
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
不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事宜。
七、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可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有利于公
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在董事会决议范围内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八、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在发出《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认可。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足够
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投资者保护能力。鉴于该所具备较好的服务意识、
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能够有效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
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续聘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天健
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 2018 年 12 月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财会【2018】35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
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宜。
独立董事:程惠芳、杜烈康、倪宣明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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